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院领导近日参加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为主题的专题分享会议!




           

               此次会议特别邀请到昆山市市场监督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周卫林同志主讲,会议围绕商业秘密法律知识、保护概要、审查环节及内容、维权途径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宣讲,现场40多位卓越企业家出席了本次会议。

                                                   

       周队通过法律宣讲、案例分析等方式,向与会人员详细讲解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提醒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发挥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以及行业保护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企业应当不断优化内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制度,树立好示范样本,突出标杆作用,有效提高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整体质效。

















小科普


01

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02

商业秘密有什么特点?

 商业秘密的特点有三个: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

 保密性:即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03

商业秘密的种类有哪些?

 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类:

 技术信息:与产品研发相关的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加工技术、图纸;关键环节控制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数据;产品的改进或更新换代方案等。

 经营信息:与产品或原材料价格及购销渠道、营销策略有关的经营信息,包括:产品的研发、生产成本信息;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及价格信息;竞标方案;客户的联系方式、需求、交易习惯及潜在的交易动向;拟定中的营销策略,拟投入使用的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信息。

 当然,商业秘密不限于以上内容。只要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并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相关商业信息均可以主张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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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①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